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流程是: 一是申请,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判定要求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判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判定工作,医学判定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限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