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工人的娃儿问题的通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主管小组“关于城市精简工人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主管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议:“达到年纪的不能升学的农场工人的娃儿,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限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工人的娃儿的问题,作如下具体限定:
一、对寓居在农场或寓居在城市的农场工人的娃儿,年纪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本领的,国营农场能够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农场工人的娃儿的工作,要注意有计划、有主管地进行。要考虑到需要,要纳入劳动计划,要注意掌握吸收的要求,不要迷茫地吸收,更不要把寓居在乡村的农场工人的娃儿,也安置到农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