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适用于老师行业,其中第七条限定:“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工人晚育以及在产假期间解决了独产娃儿证的,另按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限定增加产假,产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工人产假期间停发薪水,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准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工人产假前薪水的准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老师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可否能够顺延,原国家教委《关于女老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曾限定“认可女老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能够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事实上情况执行”。但该限定是基于《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作出的,而《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现已废止,由《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取代,该限定已经丧失法律基础。不过,相当一部分地区,仍然在执行该限定,按该限定女老师产假遇寒暑假能够顺延,但要由所在地教育局和学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