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