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你好,现函复如下,是这样规定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最长不得超过5年,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经研究,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2000年11月30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