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
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乘客客运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单《合同法》对于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违约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作出的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证据,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时,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及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当然、直接的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
三、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各自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属于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性条款。合同法分则第三百零二条则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与第一百二十条截然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一般性条款与特别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故本案从法律适用上分析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社会价值的考量
客运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将自身身体处于机动车的内部,此时旅客的人身安全主要在承运人的操控范围内。因此承运人除负有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之外,还有确保安全送达旅客的义务,这是旅客运输方式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安全送达义务”直接源于合同,具有合同性,因此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义务。如果乘客在旅途中遭受伤亡,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但是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不是因为自己的健康原因而遭受伤亡,那么承运人属于过错方,要承担所有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