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限定,工龄分为通常工龄和本公司工龄。通常工龄系指工人员工以薪水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公司工龄(通称持续工龄)应以工人员工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限定前后能够持续或合并计量的工作时间,如曾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公司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量通常工龄时,应包括本公司工龄在内,但计量持续工龄时不应包括通常工龄(通常来说,因个人原由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量为通常工龄)。现在确定工人保险福利待遇和可否具有退休要求时,通常只用持续工龄。所以通常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交费规则以后,以事实上交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持续工龄视为交费年限。工作年限或持续工龄计量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限定计量,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