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责任:
第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的责任:
第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这就是施工合同违约赔偿约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