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如果是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