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理思考
其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其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上是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申报期限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