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增加或减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上限,故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太多的争议。 基于违约金上限的限制条款已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如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对你提到的问题应该有参考价值。 主张违约金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不实诉讼请求费用将自行承担,因此,建议尽量切合实际的主张违约金数额,以避免无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