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的以下几条: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如果确认以上条件都可满足,请注意以下几条: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因此,外国人(当然包括越南人),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方法如下: 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所在地机关单位提交:
1. 书面申请;
2. 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3. 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4. 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5. 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申请人有随同入籍子女的,则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具体请咨询具体机关单位(如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