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土地是这个村民小组(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小组,取得补偿的也只能是小组的农民。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这一点。不要占地征地拆迁,都让村委会说了算,却把主人甩到一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扩展资料
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