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限定,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招致两方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2、在现实中,乔迁隶属合同商定内容发生变化,要达到重大变化就需要对厂子乔迁的距离有一个限定,这个限定各地有各地的准则,无统一,所以劳动者应当询问所在地的劳动局。
3、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时,应当按照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这样计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