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一、法律援助案件。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商标权侵权案件。
四、专利侵权案件。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
六、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七、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
八、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九、仲裁案件。
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上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
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