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重新认定的
(一)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时,也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
(二)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能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且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重新认定责任申请书。
(三)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编、电话;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2、正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有何具体要求。
3、尾部须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