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评定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的准则。1987 年 4 月中国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之一。分为: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