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宅基地满足申请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