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能够迁入户口原籍地的“居民户口”,但不隶属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该项以乡村股份制改革为基础)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利益分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规则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规则: 取消乡下户口与非乡下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规则的人口登记管理功效。停止解决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