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有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无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废除,最终招致房屋倒塌伤人的,所有人在管理上存在犯错,应当承受赔偿职责。但立了告示牌,尽了肯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赔偿职责。如果砸伤的人为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明知房屋有危险,却私行通过或进入,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肯定的犯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使人损害职责】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放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受民事职责,但能够证明自己无犯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限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受害人只有通常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适用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限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使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犯错,应承受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