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驾照扣满12分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解决降职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期一个记分周期无记满12分记录,且无发生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的交通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行驶人在三十日内解决降职换证业务: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机动车行驶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解决降职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作废。机动车行驶人解决降职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近期一个记分周期无记满12分记录,且无发生导使人员丧命承受同等以上职责的交通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