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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1-11-13 安徽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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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全文
    6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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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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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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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我言语辱骂一个人导致那人自杀该去投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该案中的被告方被确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且受害者系自愿接受这种风险的挑战,那么这就意味着他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关于民事方面的问题,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因为,当个人对他人言辞激烈之时,他们其实正处于情绪激动、失去理性思考的状态中,因此,他们的行为本身并未存在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无法有效地构成犯罪的要素。
然而,死者的自杀结果却似乎与这些言辞之间有着直接的关联。
通常来说,若行为人在此之前已经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那么我们可以将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视为一种极其严重的情节进行考量。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自杀者归为故意杀人罪的范畴,而是应该在确认辱骂者构成侮辱罪的前提下,将此作为一个量刑的重要依据,从而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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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监护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监护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恢复,精神方面的疾病已经治愈的。3、被监护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4、监护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5、监护人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的。6、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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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辩护律师可以去监狱会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然是可以的。
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与通信的权利。
同时,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员在得到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同样享有该项权利。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能去监狱会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犯遭受逮捕并于审查起诉环节内时,他们有权与律师会面。
而且,在提起公诉以前,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皆有资格与相关律师磋商碰面。
若当事人无法筹措足够资金雇佣私人律师,法院亦可指派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关于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犯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律师需持有工作证件及专用介绍信方可会见被羁押的人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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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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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奸罪什么条件可以监视居住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办案单位面对有可能涉及到强奸罪名指控的嫌犯之时,倘若他们已然达到了逮捕收监的规定要求,却遭遇到某些特定状况,比方说患有极重恶疾、生活完全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向自己的孩子进行母乳喂养,亦或是生活无法自理者的惟一抚养人等特殊境况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则有权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来监视嫌犯活动。
关于针对由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准予逮捕的犯人,假如在许可继续开展调查工作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又恰好符合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那么同样可以运用这一手段。
再者,若某个犯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然而却无法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那么他们同样可以被允许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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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收养关系终止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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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嫌帮领导洗钱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明确知晓其中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团体犯罪以及走私犯罪等非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为了掩盖、隐匿其原始来源及实质特性,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具体情节者,应当加以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提供资金账户;
其次,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再次,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流动;
此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采用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与来源。
凡触犯以上五种情况之一者,均可视为洗钱罪行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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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分几种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解析:
1.非法约束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二十四个小时及以上。
2.无正当理由,擅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使用凶器、绳索或捆绑等人身强制手段进行逼迫,同时实施了殴打、侮辱以及虐待等恶劣行为。
3.在拘禁期间对被关押者造成轻伤、重伤甚至导致其失去生命的情况发生。
4.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者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而选择自杀、自残,最终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悲剧。
5.三次及以上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三名及以上的受害者。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并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拘禁。
7.除上述列举之外,其他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8.为了追讨债务,以非法手段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一种情况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拐骗:
这是指涉案者采用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性手段致使妇女及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进而对其进行掌控的行为。
绑架:
此种行为则是通过暴力、威胁、药物麻醉等方式将受害者强行带离原处,并对其实施控制。
收买:
这是指为了再次转手出售而向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罪犯购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
这是指行为人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被拐妇女、儿童再次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接送与中转: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接应、藏匿、转运以及接收、转移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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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婚姻关系终止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包括两种法律事实 1、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2、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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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种情形触犯盗窃罪会增加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以下是盗窃罪可能会被加重处罚的几种情况:
首先,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且教唆其参与盗窃活动的;
其次,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数目极为庞大,那么将面临更高程度的刑罚处理;
再次,如果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的前科,那么这也将成为加重其刑责的因素之一;
此外,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携带了武器或者扒窃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加重刑责的情形;
再者,如果被告人盗取的对象是残疾人士、孤寡老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加重刑责的情形;
最后,如果被告人曾经因为盗窃行为而受到过法律制裁,但在一段时间后再次触犯该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加重刑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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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适用于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适用于独任制审理方式的案件类别如下所述(这其中涵盖了初次提起诉讼的一审案件):
首先是简易程序的情况,然而当这类案件在二审阶段被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理,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的时候,虽然审判过程需要遵守一审程序的规定,但是此时必须采纳合议制进行审理,而无法使用独任制来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我们还将讨论特别程序的情况,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涉及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者涉及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而对于其他案件,则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我们将探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情况,在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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