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限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准许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私行变换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准许的规划变换、设计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换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效情形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变换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规划、设计变换以及由此惹起的房价款的变换。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限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受违约职责。”根据上述的限定可知,开发商在经过规划部门准许和设计单位认可变换设计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告知变换设计规划的事实。如果变换设计规划影响到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效的,购房者是有退房的权利。开发商此时应当向购房者返还购房款,并且支付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