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
1.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2.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006年以来,林州市某信用社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联合开办了“安贷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种保险业务办理对象是到该信用社处申请贷款的年龄在16至65周岁的借款人(自然人),保费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险受益人为该信用社。经核实,2009年上半年,该信用社共办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384笔,参保金额124694
7.9元,保险手续费37408
4.03元。其中被强制购买保险的有4笔,金额为2
2.7万元,保险费率均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共计681元。
3.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