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限定,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纷争、房屋租赁合同纷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纷争,按照不动产纷争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限定的不动产纷争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配、相邻关系等惹起的物权纷争。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纷争、房屋租赁合同纷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纷争,按照不动产纷争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事实上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