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今年46,是一家私营业主.名下有两套房产和几百万存款,股市里还放着市值200多万的股票.张先生5年前离异,离婚时儿子8岁,也判给了张先生抚养.5年的单身生活,张先生除了忙生意以外,还要忙着照顾儿子,随着生意越做越好,张先生感觉照顾儿子已经有点力不从心了,为了儿子,也为了自己,张先生决定再找一个伴侣.一段时间以后,贾女士走入了张先生的视野,贾女士是个医生,36岁,也是离异,一个女儿5岁,名下也有一套房产和几十万存款.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彼此都觉得挺合适,可二人都是再婚,对婚姻都有了戒心,都担心如果婚姻再次失败后,感情受伤不说,各自的子女和财产怎么办?张先生更是早就在心里做好了打算,自己经营的企业将来是要交给儿子传承下去的,两套房子一套是给儿子留的婚房,一套是自己养老的.至于存款,那是留着企业的备用资金,这些,都是不能被分割的,可如果再次离婚,万一,这些被当作家庭共有财产被分割了怎么办?因为这些原因,张先生犹犹豫豫,这婚也一直不敢结.
张先生毕竟生意场上朋友多,朋友出了个主意,建议张先生和贾女士签订一份lt;婚前财产协议gt;,各自明确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各自的收益哪些作为共同财产,哪些作为各自的财产?并约定,如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收益也归各自所有,约定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那部分按lt;继承法gt;的规定进行分割.张先生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了自己的私企、两套房产、几百万房产和市值200多万的股票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私企产生的利润除每月拿出10000万元作为家用以外,余下利润也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终于放心了,张先生认为,即使再次离婚,《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个人财产也不会被分割了,这些财产都可以顺利的交到儿子手中了。
其后,张先生与贾女士领了结婚证.一家四口相处融洽,一切似乎都很完美.可天有不测风云,张先生在一次赴机场的途中,自己驾驶的小车被一辆大货车倾覆压扁,张先生当场死亡.张先生走了,贾女士和两个儿女自然是万分悲痛.可随着张先生遗产继承程序的开始,一场遗产争夺大战不可避免的上演了.
首先,按照lt;继承法gt;的规定,张先生去世后,其第一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儿女等5个继承人,张先生父母已去世,所以法定继承人就只剩下再婚妻子贾女士、贾女士女儿、张先生儿子等三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此时张先生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张先生的私有企业,两套房产、几百万存款、200多万市值的股票)以及婚后与贾女士共创的共同财产都要进入到法定遗产继承的范围之内。而张先生的儿子认为,张先生之所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就是担心婚前财产被贾女士分割,张先生在协议中体现了要将婚前个人财产留给自己的意愿,因此,张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应由自己一个人继承,不能分给贾女士和其女儿,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裁决将张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判由自己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贾女士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属婚姻法调整范围,双方在协议中仅约定了离婚时财产处理办法,而没有对任一方死亡后财产如何继承作出约定,不具有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该《婚前财产协议》中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和原则进行遗产分割和继承。
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定:
1、张先生死亡后遗下的私企经评估后价值5000万元,产权由张先生儿子、贾女士、贾女士女儿三人共同所有,各人均享有该企业三分之一的产权。
2、两套房产经评估后价值430万元,一套归张先生儿子所有,一套归贾女士和其女儿共有,张先生向贾女士和贾女士女儿各自补偿60万元;
3、张先生婚前的500万元存款由三人均分;
4、张先生遗留的股票市值320万元由三人均分;
5、张先生与贾女士婚后的共同存款共计270万元,其中135万元作为张先生的遗产由三人均分。
法院判决后一年,张先生儿子与贾女士、贾女士女儿因为对企业的管理经营、利润分配等持续产生纠纷,致使企业经济效益快速下滑,两年后企业因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而被宣布破产,至此,张先生生前想把企业留给儿子经营的愿望也彻底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