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