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而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同卖淫者之间存有关系,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其介绍的行为使卖淫者的卖淫行为能够实现。而介绍嫖娼,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等。
无论是介绍卖淫,亦或是介绍嫖娼,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存在第三方介绍人,起到居间作用,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最终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实现。
如果单独评价介绍嫖娼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与卖淫人员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将卖淫人员介绍给嫖客,其行为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促成卖淫嫖娼活动的形式各式各样,有的是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有的是为嫖客介绍卖淫人员;有的是直接介绍,有的是层层发展下线。可见,在介绍卖淫嫖娼活动中,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往往有重叠和混淆的现象。判断行为人“介绍嫖娼”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介绍卖淫罪,关键是审查介绍嫖娼者是否存在介绍卖淫的共同故意,即介绍嫖娼者与卖淫人员或介绍卖淫者是否为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