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无证诊所误诊致人死亡被告人A于2004年12月取得河南省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3月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在河南省西华县某卫生院内科任助理医师。2010年3月份,A在未取得医师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工地宿舍开办了一家诊所,亦未变更行医注册为北京。2010年5月14日晚上6时许,A将称肚子痛的民工B误诊为胃病,简单治疗后便让B离去,致使B延误治疗时间,在当日晚上8点左右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死亡。经鉴定,B是因冠心病引发的心肌梗塞死亡。非法行医罪如何处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A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其对B的死亡负次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认定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的中的过错参与度40%,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房山法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129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