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即可以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伪造信用卡何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解释》也作了详细规定。
上述是关于伪造空白信用卡量刑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