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伪造银行卡这一行为,究竟应被归类为哪一种罪行,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若仅仅是涉及到伪造银行卡本身,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构成了伪造或篡改金融票据罪名。
然而若是在此基础上,不法分子还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那么便可能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名。
2、在这种情况下,两罪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当然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选择对其进行惩罚的最重罪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对于伪造、篡改金融票据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若情节极其恶劣,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2)伪造、篡改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3)伪造、篡改信用证或其附属的单据、文件的行为;
(4)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空白信用卡辩护词是什么样的
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辩护,我们必须从两方面展开,即质疑控方对被告构成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指控,并同时强调在这种情况下谈论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
实际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真实的空白信用卡均能作为承载信用卡磁条信息的介质。
但是,两款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们生产过程和来源的合法性。
在此,我希望能澄清几点关键问题:
首先,所谓的“伪造空白信用卡”并非只是指卡面呈现空白的信用卡。
正如事实中所展示的,真实的空白信用卡已具备完整信用卡的外观特征,遵守了信用卡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在卡面凹印信用卡组织的标识、发行行的名称、防伪标记以及详细的银行账户号码等等。
然而,虚拟生成的空白信用卡也并不等同于卡面一片空白,毫无任何信息的空白卡。
当空白的卡面背后的磁条内已经包含足以进行交易的必要信息,那么这类信用卡显然仍然属于伪造的范畴,而非单纯的空白信用卡。
其次,尽管磁条信息空白的信用卡自然也是伪造的空白卡之一,具有完整的信用卡外貌,但是那些已经事先预存了部分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尚无法完全满足进行交易所需的条件的卡片,同样应当被认定为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刑法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纳入打击体系当中,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这种类型的信用卡的制造、持有人以及运输通常都是在伪造信用卡整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其卡面上配备有磁条,因此可以随时用来储存和输入信用卡信息。
即便在公共场合查获的卡片内预先存储的信息尚不足以满足交易需求,这些卡仍然可能被再次利用来输入更多的信息,这些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潜在风险。
所以,律师认为,对于此类卡片,我们应该给予和磁条信息空白的信用卡同等的法律评价。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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