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强调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不考虑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而侵权之债中,个体利益--尤其是弱者个体利益的保护首当其冲,强调是多少损失多少赔偿。两种立法旨趣差异迥然,这使得在法律适用时产生了冲突。因此,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处理适用保险立法与侵权立法竞合时规定了以下做法:第
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
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第
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
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通过这种做法,用人单位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以上是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