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辽宁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严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千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习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万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千人次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每增加六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百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诈骗次数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 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7、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害人谅解的,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5)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8、需要说明的事项:
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