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格约定不明确。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