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所以,减刑裁定书属于上网公布范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所以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应在网上公布。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据此“是哪里人,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是应当删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