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裁判文书能在网上公开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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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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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我国是给予了很多方面的保护的,即使未成年人犯罪,那么也是不能适用死刑,同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于未成年犯罪裁判文书来讲,这个能在网上公开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未成年犯罪裁判文书能在网上公开吗

按照规定,今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不再公开离婚的、未成年犯罪的裁判文书。要是在这之前已经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网上将会对其予以撤回。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以后查不到,之前的也将不能查询。

按照整理,裁判文书网上不公开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3、以调解方式结案;

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5、离婚诉讼;

6、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

另外,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后关于一审裁判文书,不管是各类判决书还是裁定书都全面公开,便利社会各界查阅。

而且,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二、存在意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就如今的情况来看,其实很多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网上都是能够找到电子版本的,但我们同时也发现了,其中涉及到未成年犯罪裁判文书的内容,基本是没有的。也就是说,我国是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相关裁判文书一律不能在网上公开,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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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成年犯罪裁判文书能在网上公开吗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最新的规定,今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不再公开离婚的、未成年犯罪的裁判文书。要是在这之前已经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网上将会对其予以撤回。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以后查不到,之前的也将不能查询。按照整理,裁判文书网上不公开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3、以调解方式结案;
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5、离婚诉讼;
6、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另外,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人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后关于一审裁判文书,不管是各类判决书还是裁定书都全面公开,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而且,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二、存在意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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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所以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应在网上公布。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据此“是哪里人,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是应当删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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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所以,减刑裁定书属于上网公布范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所以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应在网上公布。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据此“是哪里人,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是应当删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工作。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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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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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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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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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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