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区别于法定违约金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充分的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如果没有则不能认定此合同存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存在解决了法定违约金过于固定与单一的问题,使得违约金这一规定能在合同中灵活运用。然而约定违约金在适用时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关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界定,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违约金纳税所得额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照这个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处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处理。所以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充分考虑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