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允许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买房主体却有限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这次改革会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这就意味着,在国家确定的试点区域宅基地可以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
二: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试点区,暂时停止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第
三: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