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鉴定书不需要双方签字的吗?答:楼主说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的职务行为,只需要交警的签字、盖章,不需要当事人签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2、那个地交警队没有通知的情况之下就出具了鉴定书,并寄送到了湖北的家,而不是南京的家。答:交警做得没错。前面说了,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交警的职务行为,这一行为本身与当事人毫无关系,在出具认定书之前,没必要也不需要通知当事人。楼主父亲驾驶证信息预留的地址是湖北的,交警当然要寄到湖北。
3、我现在还能够复议吗?答:“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行政复议的问题,只可能申请“复核”。鉴于楼主所述的情形,楼主已经不能申请复核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8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补充答案:
楼主说“对事故认定书承担什么责任也比较纠结”。答:看来,楼主对“认定书”认识不足,“认定书”只是交警出具的一份证据,当事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楼主说“望各位专业人士帮忙建议”。答:前面说了,楼主现在已经不可能对“认定书”本身再申请复核了。这一点其实无所谓。楼主父亲所涉及问题的核心,其实不是“认定书”是怎么写的,而是如何进行事故赔偿,对吧?法律规定:道路事故引发的赔偿,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唯一的,就是当事人进行协商。只要能协商一致,怎么赔偿都行。任何人和机构都没有丝毫的强制力,包括交管部门。若难以协商,可请交管部门出面进行调解,该调解即使达成了协议,也是没有强制力的,当事各方依然可以不遵守。如果难以调解,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法院进行裁决,一旦形成裁决,该裁决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进入司法程序,楼主可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不采信交警的“认定书”为证据,只要楼主的这一请求是合法的,法院是会支持的。以上是交通肇事道路认定书的相关内容。个人建议,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