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等因素,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