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所提交的借款合同第10条2项规定,该案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非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对此,原告应当清楚。但却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舍近求远,跑到不具有管辖权的郴州中院起诉。该院本不应立案,但却违法立案。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第211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鉴于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在答辩期满未应诉答辩。在8月3日开庭前,我新聘请的代理律师姚永安向法庭递交了移送案件建议书,建议该院将本案移送原告所在地中级法院审判。且将理由和依据写得十分清楚。要求合议庭就此进行合议,依法作出移送裁定。但主审法官却以超过管辖权异议期为借口,表示不予支持,该借口根本不能成立。因为我的代理律师所写为移送案件建议书,提醒该院应当依法移送,而非以我名义所写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