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侵权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具有过错,因此该类举证责任需要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因此,但原告(受损害一方)仍然需要就下列几项承担举证责任: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是在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上采推定方式,原告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还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