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地区(含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这就是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