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责任承担问题,先由有责任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1万元医疗费,如果不足的,由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险一般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这种情况要看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是否已经做出了明确提示,1、已经明确提示的,该非医保用药(自费药)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责任划分由原、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认定车主全责,该费用由车主全部承担,但是该自费药可能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申请鉴定,把不合理的费用剔除。2、没有明确提示的,车主直接要求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