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发的劳动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按照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争议处理落实在基层”的要求,如何调整工作思路,用可持续创新的方法解决劳动者诉累的问题,我们有两个方面的建议:
1、积极筹建具有实体化形态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队伍。
应及早考虑建立专司劳动争议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院”,作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调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鉴于兼职仲裁员介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精力受限,劳动保障部门人员编制有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现有人员要按照规定时效妥善处理超量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确属存在困难。通过建院,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有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效能,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
2、在筹建劳动争议仲裁院时,考虑其案件处理能力建设中应充分注意劳动争议调解效能建设。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本在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执法在裁决,做到以案释法。近年来,尽管争议仲裁机构在日常案件处理中严格“两前两后”(即裁前调解,裁前会审,裁后答疑,裁后回访)制度,尤其在裁前调解时突出全过程调解,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直至下达仲裁裁决前,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愿,仲裁员即可安排调解。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市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仍然是“一头冷,一头热”,即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场面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场面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工作不能使原本通过基层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调解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地处理。
通过以上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激增的事实和各类调解组织之间调解工作相脱节,以及非劳动仲裁机构调解工作与劳动仲裁实体裁决之间的脱节问题表述,我们设想从以下手段达到统一。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配合工会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充实和完善乡镇和街道设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配合司法等部门,加强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的劳动争议调解功能。
二是,通过网络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案件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对直接到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劳动争议申请,单位调解组织应依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即行调解;对当事人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调处申请的,“中心”可通过网络将该案分派至就近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或者指令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是,探索调解与仲裁的无缝对接机制。对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由“中心”将案外调解情况转入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院依法立案,依程序依法再行调解和组织审理,直至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