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内保证书,根据内容的不同,法院认定的情况也不相同。保证书内关于再犯就离婚的保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的该权利进行限制,为了离婚而设置附带条件在起诉离婚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对于你保证书中对财产处分的保证。对于“净身出户、财产归对方所有”等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单方对财产怎样分割的保证。在能证实保证书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肋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该部分的约定可视为有效。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保证,我国法律明确将婚姻、收养等人身关系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协商不能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当婚姻问题需要对子女抚养予以明确而双方争执不下时,一方对于子女抚养权承诺的效力就显得十分脆弱,对法庭的判决往往起不到什么作用。法官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再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最后,本身这份保证书的内容并不明确,且并不是围绕婚内过错作出的保证,是否有效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