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对家事代理权的司法解释纳入法典,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仅仅是柴米油盐的小额支出,也包括购房、购车、医疗、孩子教育等数额较大的支出。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哪些家事应当由谁负责或者多少金额的应该双方共同出面的,如果债权人对此不知情的,该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同样以共债向夫妻主张。但此时作为债权人如向夫妻一方因家庭所需借出大额款项,而在借条上并未载明事由或者夫妻中的一方未签字或者后期未追认,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不易被法院支持。
在前述的因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每个家庭的日常开销有所不同,“大额”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为了避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成为夫妻共债“即被负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吸收)规定,坚持“共债共签”的原则,一方面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以免“被负债”;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能充分实现债权。但在没有“共签”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大额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何被认定为夫妻共债则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即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债权人在出借大笔金额的借款时,应要求对方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并说明借款的用途(购房、孩子上学、经营XXX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