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果不遵循职业规范很容易发生医疗过错。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要提交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案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第二,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第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第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第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