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中止租房合同”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叫做“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对于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问题,《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第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合同未到期,且无法定解除事由发生的情况下,房东提前终止合同,房东属于违约,合同不能解除,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房屋里。
如承租人不继续住,房东执意要终止租房合同,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同时可以向房东主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可以要求房东给予必要的时间重新找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