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属于劳动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一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工伤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发生时,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获得救济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由此可见,工伤赔付与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方式虽然没有法律予以直规定,但很显然地默许支持了可以“兼得”的结果。这一规定是竞合情况下被侵权的工伤职工得到“双赔”的直接依据。